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 高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權桂吳明輝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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