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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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9月17日所為108年度審訴字第745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2行至第3行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至第3行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之記載,顯然有誤,自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