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醫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醫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清彬律師
黃清濱律師 林輝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度醫易字第二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醫易字第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乙○○及其配偶蔡裕專於簡式審判程式中共同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