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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