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告 黃筱晴 被告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4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李宗瀚,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