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聲請人 陳萬譽 兼送達代收 紀倍宗 人相對人 曾蔡釵 債務人 曾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104年6月5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紀倍宗、陳萬譽各2分之1),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65│建│76.13│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2│臺南市永 康區 │臺南市永│2層樓房│47│47│94│平│全部│││7│五王里南工街│康區 忠孝 │加強磚造│.0│.0│.0│方│││││247巷35弄22│段265地││4│4│8│公│││││號│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