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麗玉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及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裁定,將偽造文書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詐欺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0年3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4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8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20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至受刑人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83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緩刑5年,嗣經本院86年度撤緩字第10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後,已於87年8月19日入監服刑,於88年3月
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是聲請人認此部分亦經核准假釋在案,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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