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李蘇有妹 代理人 李永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製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3月6日│90,925元│QW0000000││││限公司│竹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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