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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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劉才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宜揚企業社范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63,199元│AA0000000││││亮│關西分行│││││├──┼───────┼────────┼──────┼──────────┼───────────┼────┤│002│宜揚企業社范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2月28日│47,302元│AA0000000││││亮│關西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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