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文彰於民國95年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其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4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載,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0年6月14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7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提前終止契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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