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歐瓊惠 債務人 盧雅鈴
一、㈠債務人歐瓊惠、盧雅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歐瓊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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