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建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5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6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9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院卷第56-5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