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五號上訴人 宋德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宋德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因身染毒品無法戒除,始配合政府之措施,自行至屏東縣麟洛鄉屏安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詎警方無視依法不得於實施美沙冬替代療法之醫院或機關周圍執法之規定,於屏安醫院盤查上訴人,執法顯然不當,法院又不給上訴人有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自新機會,難令甘服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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