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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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林 裕智 債務人 林政遊 債務人 鍾希 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林裕智 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政遊、 鍾希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6萬0,4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裕智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0,4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政遊、鍾希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政遊、林│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60400元│裕智、鍾希│7月1日起││││││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政遊、林│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400元│裕智、鍾希│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莉│││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