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毒抗字第19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裁定)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裁定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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