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