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英 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 廖英任 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表明本件契約簽立時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