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17號、111年度毒偵字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分別驗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資料1白色結塊粉末1包含袋毛重:0.62淨重:0.388鑑驗取用:0.005剩餘淨重:0.383檢出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⒈梁家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毒偵卷第31-35、113-114頁)⒉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同上卷第133、135頁)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63-67頁)⒋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72-73頁)⒌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61頁,毒品編號:111DH-247)⒍檢察官簽(同上卷第157-158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73淨重:0.514鑑驗取用:0.003剩餘淨重:0.511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