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附民原告 廖峯輝

附民被告 林以山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27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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