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63號

債權人 陳吉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子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8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林子為(住○○市○○區○○路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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