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債權人 莊柏榮 即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旻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63,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具有乙方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莊柏榮簽章之貸款規劃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