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40號聲請人 蔡養親 相對人 永美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如附件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經
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如附件所示金額…」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2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件:103年度勞執字第40號│├──┬───┬─────┬────┬─────┬─────┤│公司│姓名│離職日│工號│欠薪│6%勞退金││││││(新臺幣)│(新臺幣)│├──┼───┼─────┼────┼─────┼─────┤│永美│蔡養親│100/11/24│0000000│126,681元│31,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