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王彥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5日│101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9號│毒偵字第46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306號│7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9日│102年5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非實體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確定││962號│7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5月13日│102年6月12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311號│執字第2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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