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毛忠言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陳一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丁守間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市○路○段○○○○○○○號土地上面積約58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元(計算式: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800元=858,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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