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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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盜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確定。茲查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另犯盜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