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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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235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許金欉 雖為原債務人 許武義 (已死亡)之第二順位繼承人,然經查內政部戶役政之結果,債務人許金欉現籍住居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又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另列原債務人許武義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然本件第二順位繼承人當然繼承後,則其餘順位之繼承人已非本案適格之當事人,故此部份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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