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 德聚堂 兼法定代理 陳志弘 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男
陳維屏 陳韻仁 陳信嘉 陳維藩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姓大宗祠德聚堂法定代理人 陳兆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63,000元(14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614㎡+143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990㎡+143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1492㎡+144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1011㎡=20,3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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