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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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