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陳盛武 即安佑貨運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1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陳盛武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相對人
聲請人曾向我借款新臺幣23,000元尚未清償,我主張和本件
的薪資抵銷。
聲請人
對於有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23,000元沒有意見,同意相對人
主張抵銷。
聲請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並當場提出現金交聲請
人點收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