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蔡吉雄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相對人後有繳部分租金,從96年2月21日起的租金尚未繳納
。我要求11個月的租金。
其他聲明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肆萬柒仟參佰元(即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日之租金)。
二、相對人如未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前履行前項調解內容,願
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
○○○街○○○號三層樓房壹棟(含增建廚房)遷讓交還聲
請人。
三、聲請人同意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調解內容之前提下,將前項
建物續租予相對人,租期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
八年一月二十日止,每月租金肆仟參佰元,相對人應於每月
二十一日給付。其餘租賃契約內容同兩造於九十四年九月十
一日訂立之租賃契約書。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