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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