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黃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年、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清單。
四、請釋明聲請人之前夫何以不用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
五、陳報聲請人現今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伙食費15000元、房租73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6000元、幼稚園月費4200元、營養午餐費1500元、交通費1200元)之證明單據。並釋明聲請人之前夫有無負擔上列支出?其中伙食費、房租費、水電瓦斯電話費是否為全家之支出?
七、承上,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何以不用負擔上列支出。
八、提出95年曾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應具備:聲請人簽章、簽訂日期)。
九、提出記載完整之聲請人債務人清冊。
十、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6月17日起至98年
6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