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