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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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 葉素敏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葉芸旻
王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原告請求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000元,而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不動產,參酌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面積,土地部分之價額合計18,637,542元(1,017平方公尺×18,326元=18,637,542元),已逾擔保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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