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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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1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另查,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惟被告前已多次翻異前詞,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尚未終結前,被告、辯護人均仍得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到庭證述,是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被告雖另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然此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