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侵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木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迭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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