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凱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凱元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元(下稱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關於本件合併定執行刑法律上之說明:
(一)、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52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自明。
(四)、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
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六)、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
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下稱花蓮地院)、本院及最高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執聲卷第2至7頁),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二)、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受刑人之責任為基礎,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花蓮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編號
20、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編號22、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花蓮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而附表所示各罪,若有先行執行,其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宣告之主刑即併科罰金新
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有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游小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8月24日晚間│104年8月24日晚間施用│104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甲基安非他命後1至2小│年8月25日止(原附表誤││││時│載為104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23號│字第623號│第369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2號│104年度訴字第272號│104年度訴字第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105年1月29日│├───┼────┼──────────┼──────────┼──────────┤││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號│104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程序判決)│(程序判決)││├───┴────┼──────────┼──────────┼──────────┤│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421號│第422號│第742號││├──────────┴──────────┴──────────┤││編號1至3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9日│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405號│第40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7日│104年10月18日│104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405號│第40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7日(原附表│104年11月3日│104年10月10日│││誤載為16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405號│第40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4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405號│第40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31日19時21分│104年7月31日20時20分│104年7月31日5時2分│├────────┼──────────┴──────────┴──────────┤│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405號│第40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19│20│21│├────────┼──────────┼──────────┼──────────┤│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日22時50分│104年7月17日│104年7月18日│││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3、864號、104年度偵字第4580、4752、4753││年度案號│、4754、4979、5001、5015、501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3日│├───┼────┼──────────┼──────────┼──────────┤││法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17│106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號│第1535號│第1535號││├──────────┼──────────┴──────────┤││編號4至21固曾經花蓮│編號20、21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撤銷該定執行刑部││││分,僅就編號20、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之編號4至19未││││曾再定刑過。││└────────┴──────────┴─────────────────────┘┌────────┬──────────┬──────────┬──────────┐│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3號、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710、1961、2322、2503、3564、3565、369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21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1號│第1671號│││├──────────┴──────────┤│││編號22、23曾經花蓮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