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王正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瑋 等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請求被告返還牌照及依7樓裝潢模樣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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