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91號上訴人 彭健鈞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7月10日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