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相對人 黃鈺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姚伯樺 向聲請人購買飼料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8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姚伯樺積欠聲請人飼料貨款1,398,11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彥民執101司執竹字第47587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3月11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
102年3月13日送達相對人黃鈺淋、第三人姚伯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灣西││0000-0000│田│1527.34│2分之1│黃鈺淋應有部分1/2││0│││││││││││1││││││││││├─┼───┼────┼───┼───┼────────┼─┼──────┼───────┼───────────────┤│0│雲林縣│水林鄉│灣西││0000-0000│建│2868.00│24分之1│黃鈺淋應有部分1/24││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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