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松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私文書等2罪,分別經最高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1年
8月(減為10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
┌─────┬───────────┬───────────┐│罪名│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②偽造私文書罪│││(與少年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96年5月22日│94年5月10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660、2812號│第223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14號│101年度訴字第819號││事├───┼───────────┼───────────┤│實│判決│97年10月28日│101年12月14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8號│上││判├───┼───────────┼───────────┤│決│判決確│98年2月12日│102年1月13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633號│第46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