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與修正前之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相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此外,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8日凌晨0時45│101年5月27日下午4時許│││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0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9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虎交簡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12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虎交簡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624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8日│102年1月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403號│102年度執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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