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久揚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久揚模具有限公司王│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101年11月25日│1,802,046元│CEA0000000│││明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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