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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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債權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ꆼ章上列債權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阿福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損失ꆼ何?及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阿福、 賴燕柔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