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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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炎隆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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