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車 王機 車行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楊馥嫚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楊馥嫚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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