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葉淑娟 即竣陽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葉淑娟即竣陽實業社、 林群智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葉淑娟即竣陽實業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本院 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630元,該項裁定於103年8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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