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4年5月9日入監執行,嗣於96年6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377號函附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