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3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0│1│3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