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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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